【案情簡介】
陽原縣某村村民周某與同村村民孫某的承包地相鄰,孫某在其承包地栽種杏樹,自己承包地里的莊稼被樹木遮擋,得不到充足的陽光,繼而影響莊稼的生長。周某要求孫某砍掉杏樹或給予一定的經(jīng)濟補償,但孫某認為是在自己承包地里種樹,與周某無關。周某無奈之下來到鄉(xiāng)調解委員會請求幫助解決。
【調解過程】
兩名人民調解員到某村實地查看了這塊存在糾紛的土地,村主任在地頭向調解員詳細介紹了情況:周某和孫某相鄰的土地共8畝,每人4畝,這塊地兩戶邊界線長度100多米。前幾年,孫某栽種的杏樹不高,對周某的莊稼影響不大,兩家相安無事;近幾年杏樹逐年長大,個別樹頭已經(jīng)跨越兩戶的界限,長到了周某的地內,導致耕地因林木遮光,造成莊稼減產(chǎn)。
通過實地查看和村主任的介紹,調解員對糾紛產(chǎn)生的緣由有了進一步了解。隨后將兩位當事人請到村委會進行“面對面”調解。調解員向雙方闡明我國《民法典》第二百八十八條之規(guī)定:不動產(chǎn)的相鄰權利人應當按照有利生產(chǎn)、方便生活、團結互助、公平合理的原則,正確處理相鄰關系。孫某雖然是在自己的承包地栽種杏樹,但其已經(jīng)影響了相鄰莊稼的生長,侵害了鄰地承包人周某的合法權益,根據(jù)有關規(guī)定,理應賠償損失。其次該地地處山地區(qū),國家鼓勵村民栽樹,不僅增加家庭收入,而且也能改善生態(tài)環(huán)境。孫某栽植杏樹,是符合政策的,樹木已經(jīng)長大,不能隨便砍樹。
孫某隨后表示,只要不砍樹,賠償合理的話同意賠償。周某提出:要求按照樹頭遮光的面積,每年實際測算,每畝按1000元的價格支付賠償費?!爸苣撤N的都是旱地,產(chǎn)量受制于天,也就是說每年的收成不確定,況且周某耕種的農(nóng)作物種類不同,收入也不同?!睂O某向調解員闡明了自己的觀點,樹頭遮住的土地造成了減產(chǎn),而不是絕收,只能每年根據(jù)周某種植的農(nóng)產(chǎn)品市場價格和實際收成給予補償減產(chǎn)部分的損失。
調解員認為:雙方提出的辦法從理論上講是可行的,但是實際操作起來難度很大。首先,樹頭遮蔽面積每年都在變化,誰去完成每年的實際測算?并且還得讓雙方都信服?其次,每年農(nóng)產(chǎn)品價格不穩(wěn)定,周某的土地實際產(chǎn)量別人也很難監(jiān)督。雙方提出的賠償辦法可操作性不強,賠償損失很難量化。
【調解結果】
調解員深知如果這件事不能一次解決,有可能還會引發(fā)新的矛盾。為了讓雙方當事人都能滿意,調解員另辟蹊徑,提出了置換土地的建議,由孫某別處的4畝耕地與周某置換現(xiàn)在的4畝耕地,孫某與周某均表示同意,并由村委會負責幫助雙方完成地塊的置換。
【案例點評】
本案中調解員在深入調查的基礎上,與當事人講政策、講法律、說利害,找準切入點,縮小差距,最終使雙方達成共識,成功化解矛盾糾紛。
記者 孫媛 通訊員 何天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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