為深入學習貫徹修訂后的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,經(jīng)黨中央同意,自2024年4月至7月,在全黨開展黨紀學習教育。今天我們就來學習《中國共產(chǎn)黨紀律處分條例》(下文簡稱《條例》)第五章“其他規(guī)定”中的重點內(nèi)容吧。
黨員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應該怎么界定和劃分呢?《條例》中明確提到,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一共有三類,分別是:
(一)直接責任者,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(nèi),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自己的職責,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起決定性作用的黨員或者黨員領導干部;
(二)主要領導責任者,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(nèi),對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,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;
(三)重要領導責任者,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(nèi),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,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。
需要注意的是,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,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。
《條例》中所稱的主動交代,到底是什么意思呢?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談話函詢、初步核實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,或者在談話函詢、初步核實和立案審查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。
受到黨紀處分后,受處分黨員何時才能得到通知呢?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,應當在一個月內(nèi)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,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,并按照干部管理權(quán)限和組織關系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。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,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(guī)定提出申訴。
編 導:趙 娜
文 案:韓彤鶴
制 作:趙 琦 卜 洋
海報:卜 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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